怀律师好,家人和几个朋友一起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共7个股东。当初七个股东一起签了股东协议。现在吧,有一个股东因为各种工作违规财务造假问题给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除名了。但拒不签署除名协议,也不配合办理除名手续。然后工商局说他不来可以,但需要法院判决书。 现在就准备打官司呢,然后公司这边就拿出当时的股东协议,上面有一条就是说“拒不签署除名协议,不办理除名手续,一个月内视为自动放弃股权”。公司就以这条认为你已经放弃股权了,一分钱也不用给你。但是那个股东就认为放弃股权可以,但股权对应的价金你得给我,就相当于公司把他的股权有偿收回去。但公司就认为放弃股权你就是啥也没有了,一分钱也不会给你。现在就是这个“放弃股权”怎么理解。公司到底要不要支付他股权对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