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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先生于1997年某月某日在《武汉晚报》上发表了一篇2000多字的散文《绿色校服》。1998年8月19日,闵先生在某出版社公开出版的《高中中学生应考辅导书》上看见了自己的上述散文。该辅导书的编者既未经闵先生许可,事后也未向其支付报酬。闵先生主动找编者联系,编者在接电话时,首先向闵先生表示了歉意,同时说明上述使用属于法定许可,但是因为无法与闵先生联系,故只好将应该支付的报酬支付以闵先生的名义存在自己的帐上,现在正好交付给闵先生。而闵先生认为该辅导书的编者应该承担的是著作权侵权责任,而不仅是交付报酬问题。对闵先生的观点,编者认为不妥,理由是:(1)应该属于法定许可:(2)也属于合理使用一-上述辅导书是用于学校教学的,而非为了赢利。并强调如果属于合理使用。则连报酬都不须支付。(3)将闵先生的作品作为范文收入上述辅导书,不仅没有给闵先生造成损失,而且还提高了闵的知名度。请针对编者给出的三点理由是否成立给出专业的咨询意见。

知识产权
2022-01-20 17:07: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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