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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改制时(国有产权全部退出,由全体职工买断)发给职工的持股会会员证书上写“根据2003年8月28日《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以支付3000000元,受让得××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出资比例为20%。据此,张*以支付10000元,受让得××集团有限公司1.2%的出资人权益。××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 以上内容是否符合现有法律?烦请各位谈谈看法。 个人认为:“出资人权益”应改为“产权”更为合适。

公司企业
2004-07-17 05:13:00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1、山东省现在还允许职工持股会的存在。山东省总工会有一个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我公司就是按照山东省总工会的办法设立职工持股会的。
    2、我公司属于老国企改制,国资委与公司的现股东(34个自然人与一个职工持股会)签订的是《产权转让合同》,甲方是国资委,乙方是34个自然人与一个职工持股会。公司给自然人出具的是《股东身份证明》,其内容是“根据2003年8月28日《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李四以支付400000元的价格,受让得××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出资比例为4%。”
  • 持股会出具的是持股会会员证而不是股权证。
    公司跟国资委签订的是《产权转让合同》而不是股权转让合同,所以说应将出资人权益变更为产权更为合适。
    还请您从现有法律的角度,谈一谈出资人权益、产权、股权的区别,好吗?谢谢!
  • 1、山东省现在还允许职工持股会的存在。山东省总工会有一个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我公司就是按照山东省总工会的办法设立职工持股会的。
    2、我公司属于老国企改制,公司名称改制前后没有变化,国资委与公司的现股东(24个自然人与一个职工持股会)签订的是《产权转让合同》,甲方是国资委,乙方是24个自然人与一个职工持股会。公司给自然人出具的是《股东身份证明》,其内容是“根据2003年8月28日《产权转让合同》之约定,李四以400000元受让得××集团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权益,成为××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为x%。”出资人权益与产权有何差别?
    3、按照高律师的说法,应使用“股权”,那么,为什么国资委不用《股权转让合同》而用《产权转让合同》?
  • 根据你的陈述:
    1:股权证应由公司出具,而不能由持股会出具,持股会仅为股东之一是没有权力出具股权证的;
    2,出资人权益,产权都不规范,准确的应该叫股权;
    3,出资比例的计算方式也有问题;
    青岛高志坚律师:13001670795,zhijianlawyer@163.com
    办案宗旨:追求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 1、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已经不允许职工持股会存在了。
    2、你公司应当出具的是“出资证明书”,而不是股权证。
    我对公司业务较为熟悉,担任了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
  • 1,如果改制后原来的公司还存在,只是股东发生了变化,那末转让的只能是股权,而不可能是产权或者出资人权益;如果是整体买断原公司的资产,那末原公司必须经过清算,解散程序.然后重新注册一新公司.
    2,产权属于所有权的范畴,所有资产的产权属于公司,而不属于出资人.
    3,我个人理解:出资人权益和股权有相似之处,前者属于民法学的概念,涵盖公司设立之前发起阶段和之后存续阶段的全过程;而后者属于公司法学概念,只存在于公司从成立到解散,并对前者给予量化.
  • 根据你的陈述我认为:
    1,你公司的改制在本质上应该是股权的转让,是不应该用<产权转让合同>的;但是按产权转让可以给逃废债务提供很大的空间,当然也有可能操作人不懂公司法;
    2,产权是财产所有权的另外一种形式,是民法学上的称谓;而出资人权益是专属于企业法律上的概念.
  •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的转让称为出资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的转让才称为股份转让。
  • 在公司法学上:股东权即是股权.股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称;狭义是指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股东基于出资在公司中享有的权益都是股权;因此,出资转让以及股份转让都叫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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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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