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安某是我商店一名试用期员工(刚刚开始工作三天),没有签定任何合同,在她工作的第三天,在使用我店里的数码相机(SONY P120)进行图片处理时,店里来了三个男顾客,安某把相机就放在电脑桌的桌面上就去接待顾客了(我在前一天还反复提醒她要保管好数码相机,用好马上收起来),三个男顾客转了一圈出去后两三分钟,另一个店员发现相机丢失了。当天傍晚我回店后向警方报警。丢失的数码相机购买价3390元,现在市场价2600元,虽然是安某的责任,但考虑到她还是大三在校学生,所以只要求她赔偿1800元,每个月扣除工资600元,只发200元生活费,三个月扣完。她同意这样的处理,并在书面处理意见上签了字。但第二天安某就没有来上班,电话联系也一直联系不上。(但她的身份证复印件在我店里)

债权债务
2005-11-13 11:25: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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