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某合资水泥厂的机修工。在2004年的一天,由于合资水泥厂的大门烂了30多小时,门岗几个班次都已报修,水泥厂的领导负责人没有派人去修理。就在那天晚上,我上深夜班凌晨3点30分,我巡逻完车间的机械后就回到公司所设的休息室内,坐在椅子上不知不觉地睡着了。就在这时,从公司的烂门口外冲进一辆贼车,来到我所在的车间,偷走了3台已使用了十多年的焊机和2个氧气瓶。到4点50分左右,门外好像有一个女人声,由于平常坏机都是通过电话报修的,电话就放在休息室里是公司所设的,本人根本没想到会有贼来车间偷东西,就没有注意。因为公司设有保安和门岗,后来一直都没有电话来报修。到6点多当本人走出休息室时发现没有了3台焊机和2个氧气瓶,我马上报告有关领导,但公司没有报警。过了几天,公司副经理兼工会主席兼党支部书记杨某,通过电话通知分厂厂长林某对本人讲,现在有两种选择:1,无偿解雇;2,赔偿损失就可以保留工作,我选择了赔偿损失。他叫我写一份检讨,一份经过,要认真地写,写好后,就帮我保留工作赔偿损失就可以了。但到了两个月后,公司就以奖罚制度:工作时间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作解雇处理的规定,但公司一审,二审都没法拿出严重损失的证据来。而7,8,9月的生产完成情况都很好。仲裁,一审,二审在这件事上从没提及公司应负责任,而责任全是我。就正如二审所说的:“虽然没有经过评估,但从数量及品种看亦可以认定为重大损失”。而公司的奖罚制度说明:“第一次睡觉是书面警告或罚款”另一条则说明:“工作时间睡觉造成严重后果者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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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本案已经过二审,从我们的办案经验来看,再审的受案率只有3%,所以我建议您别再浪费时间了.从本案的案情来看,造成严重后果是肯定的,不能说生产任务完成好就没有造成后果,机器不是被偷了吗,多少也有损失吧.关键是要看你晚上休息算不算当班睡觉,如果是那就没办法了.毕竟是经过了三个阶段,又不是一个复杂的案件,更不是一个值得歪曲的案件,请您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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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