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从前公司离职的时候签定了一份类似竞业避止的协议,除了不能将机密文件透露给其他人外,并且很重要的一条是:“在离开***公司后的两年内不得在同行业及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内工作(包括专职、兼职或顾问)。”我在该公司从事的是研发工作,当时在签定协议的时候我问了当时的人力资源经理:“在每个研发人员离职时都需要签定此协议,为何以前同部门同事在离开后仍然到了同行业的公司?”该经理回答:“只要不出问题就不管,一出问题可就小心了。”我估计这个“问题”应该是指影响了公司的竞争地位。为何既然签定了,又允许大家违反?而且事实上,如此严厉的2年期限,该公司并不为签定协议的员工支付任何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