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权人,对,土地使用权人,出售的房款2家谁更有优先受偿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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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
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
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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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双方存在分别的优先受偿权,出售建设工程的部分由建设工程权人优先受偿,土地使用权部分,由土地使用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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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如果是该房屋是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人是没有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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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