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公司不愿意详细约定。但有一条这样规定“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签订劳动合同后,甲方及甲方上级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均做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有书面依据(仅为复印件,当时没留意要签收取证)的是从1997年12月23日开始,2000年4月27日单位代表有唯一一份书面答复我:“至于你如何参加房改,待新成立的房改委讨论研究做出决定后再通知你。”但直到目前也没有通知我。我从今年初开始,已通过特快专递发送给公司领导以便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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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的书面答复,最起码表明你在2000年就和单位在交涉,诉讼期限中断,也就是说单从诉讼期限而言,1998.4.27-2000.4.26之间你的权利也受保护的,之后当然也是了.关键还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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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