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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十年前的事了,我曾把身份证借给了老板,是被不得已的因为我很需要一份工作,加上,他仅是外地人买不了身手机,只有北京人才能购买,所以要借我的身份证用。出于无奈我借给了他,结果十年后的今天,电话局来了催款通知单,我去核实情况。那合同上的签名不是我签的,但属我的名,电话也不是我的,我去找老板,老板不知道去向,公司已搬走,电话局偏让我付欠款,我觉得我不应该交这笔款,因为,名字不是我签的,签名的人又不是我,我当时也不在场,凭什么让我会这笔款,再者,我借身份证是出于无奈的,出于好意,

行政纠纷
2005-11-09 09:15: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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