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姓周名宏富,于2003年12月在家乡广西省东兰县应征入伍,分到厦门市73325部队72分队.顺利通过新兵连体检并完成各项训练任务.2004年11月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并住院至今.本应今年退伍,但病情没有好转,小血板和血色素严重偏低.我要求在部队继续治疗,但指导员却告知我:东兰县武装部与部队去签署有协议,此病与部队无关,按时退伍。此事我与家人并不知情。 另外,我向医院了解到:此病为慢性病,治疗期约为3-5年,而且容易产生并发症.现在治疗费用为180元/天,另需一个人护理.
-
律师个人意见:
1、即使东兰县武装部与部队去签署有协议,但该协议不能视为与你签订的协议.即:该协议对你没有约束力。
2、你病情没有好转,小血板和血色素严重偏低.要求在部队继续治疗。应该说是合法有理的,应该得到支持。医院认为“此病为慢性病,治疗期约为3-5年,而且容易产生并发症.现在治疗费用为180元/天,另需一个人护理。”你应该请医院给你出具一个书面的证明,且你一定要保管好。
3、部队说:“此病与部队无关”。部队应该对此种说法承担举证责任。
供参考。冉启安律师。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