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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因地处城郊,在城市的不断扩容中,于80年代初期开始田地陆续被征用,从而也促使农村集体资产的不断增多。在征用中,很多农民,农转非成为单位职工,当然后来在经济大潮中,也有人下岗。也有很多人,在上大学、招工招干和参军过程中,转为非农户口。现根据集体资产的状况,一此村干部提议将农村集体资产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处置转为股份,并且将农转非人和农民人口共同纳入此类范围内,共同对待,但却将农民身份以后出生的孩子、以及嫁入本村的媳妇区别对待,来享有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更有甚者,农转非以被迫转非和在以前补偿金少为由,要求比农民多享有股份。还有死亡人口和农嫁农,也给予她们补助费。问如此做法,是否合法,是否损害了农村集体成员的正当权益,是否损害了本村农民的权利?农业户口的小孩子和嫁入人口是否应该享有同等的待遇?如果要申述要向那个部门或那个机关,应该从那些方面,畅叙自己的观点,维护农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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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08 22:54: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