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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8年12月27日在南宁五象明珠签订了一份地下车位《协议书》,一次付款,《协议书》规定车位旳交付使用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但是不能按时交付,拖到2020年9月27日才电话通知我们接收车住,业主接收车位时,发现车位过小并且逾期455天,要求开发商按《协议书》赔偿逾期违约金,开发商以各种借口避开业主,并说每天总额的万分之三逾约金太高,单方改为万分之一,并扣去了许多找不出文件的不可抗力的因素,我们不同意,决定退车位,开发商说,超过交付使用一年的时限了,不准退,请问律师:开发商的单方面决定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房产纠纷
2022-01-07 08:17:3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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