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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并承诺是两年保修。2005年7月份竣工验收,2005年10月我们入住。在入住2周后,发现地板严重变形,墙面渗水,后经装潢公司橇开地板后发现在地板下有一个地漏未封,导致下水全部反冒在地板下。鉴于上述情况,装潢公司与我们签订了一份协议,承认是由于他们的原因造成这种状况,同意拆除全部变形地板(保留了一间),并以原品牌原色号为参照物,在20天内找到地板并我们得到我们的确认,如果色差较为明显或找不到原品牌色号的地板,20天后也将拆除所有地板,并在征得我们同意的情况下更换其他品牌或色号的地板、并修补贴脚线和墙面。并且,由于有个大壁橱的底部也受下水影响发霉,当时该工程部负责人同意将其拆除重做(这点只在现场口头承诺,未写入协议),但施工队长不接受,认为损失太大。现在20天的期限已经过去了,对方对我们采取回避或不响应的方法,而我们只能住在租来的房子中,精神、生活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我想请问律师:

证券投资
2005-11-07 17: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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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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