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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和朋友三人在石井于2002年10月份投资新办一灯具厂,因经营不善于2004年11月份破产,工厂已注销。由于工厂在经营时,调配货物所产生一部分债务未结清,导致债务人向我追缴。我与朋友三人当初并没有签定任何合股协议,只是口头约定,但作为公司业务负责人,债权人一方的发货单都是由我代公司签收,总额在三万元。现债权人一方面向我追缴所欠款,一方面向我们已破产公司追缴欠款。并准备起诉我们。

涉外纠纷
2005-11-08 11: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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