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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约在18年,保证期在20年结束。在保证期间,银行向借款人发了催款通知书,主体是借款人,内容也是向借款人主张还款,没有提及保证人,落款为借款人或签收人。银行以找不到借款人为由,找保证人签收,后又找借款人补签。现在因为保证人签收了催款通知书,现在银行向法院上诉认为还有连带责任。想问一下催款通知书有这个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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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3 2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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