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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贺洁)于2003年3月1日,将新装修的别墅租赁给曹敏作为住宅,为期2年。前面除了她每月到月中才交房费这一点外,一直还算愉快。但今年下7月份以后,由于后面一家别墅在装修,有噪音。对方和我商议,是否能够早退房。为此,我父亲特意到现场观察,发现只是周末,别人要施工,可能违反市政府规定。于是,我决定只收其合同规定违约金的5/7(约14300元)。并约定10约30日曹敏搬家。31号或者11月1日,我们双方交接。现从11月1日到今天,多次打电话,对方不接,或有意关机。造成房屋没法交接。 经查询,对方还欠各项公用事业费3800多元。

证券投资
2005-11-08 19:36: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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