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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乙方)租了甲方的摊位,合同如下: 出租合同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现甲方出租其于桂林中山中路的夜市摊4—22号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如下:1.甲方将摊位出租给乙方并为其提供三轮车一台,电表一个,帐篷一个,蓬布三块,铁架一个2.合同期间所有物品均由乙方保管,如有损伤或遗失需照价赔偿3.甲方按淡季旺季收取乙方租金,其中旺季(5月-11月)收取950元/月,淡季(12月-4月)收取750元每月,其余费用由乙方自理4.乙方需向甲方交纳一千元押金,合同期满如数退还给乙方5.租金需于每月一日交于甲方并一次付清,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6.合同期间租金如有变动,则按管理处定价调整7.合同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摊位出租转让8.合同期限暂定为六个月,由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2月31日9.双方都需履行合同,如有违约需赔偿对方损失10.乙方如需提前退摊,需提前10天通知甲方1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甲方:*** 乙方:***2005年8月22日现在我想提前退摊

其它综合
2005-11-10 09:47: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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