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是在2005年9月24日为认购**花园一单位签署《优先认购意向书》,并交纳10000元诚意金。(当时销售人员说是诚意金可以退,但我大意,签了后才发现收据和意向书写的是定金) 意向书中双方责任具体如下:1)乙方交缴定金10000元,并签署《优先认购意向书》及领取定金收据。2)甲方承诺于2005年9月30日前通知乙方签署正式《认购书》;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须携同《优先认购意向书》及定金收据,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到售楼部签署正式《认购书》;如乙方未按时签定《认购书》,甲方有权自由处理该单位;如届时甲方尚未通知乙方签署正式《认购书》的,乙方可凭身份证、《优先认购意向书》和定金收据于2005年11月1日到2005年11月4日到保利地产公司财务部无息退回相应定金。 我在2005年9月27日通知我的销售代表(黄XX)取消认购意向,当时他并没有说取消认购不能退回定金或想退回定金的手续,在27日到30日期间也确实打电话给我确认是否取消认购或选择其他单位,但对《认购书》三字一个字也没提。 当我在11月1日到4日到保利公司财务部退定金时,他们根据双方责任第二条中(如届时甲方尚未通知乙方签署正式《认购书》,乙方才可退定金),坚持已通知我签署正式《认购书》为由,不退回定金。
-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法律上并无\"诚意金\"这一概念.对于您所交的定金,因定金具有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给付定金一方违约,则无权要求退回,另一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就本案的实际情况,您可请求法院对该合同因显失公正而撤消,或者在正式签订合同中,因对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而不能订立合同,也可要求退还定金.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