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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知青子女,我的户口1989年迁入上海虹口区我外公的住所。外公系该公有住房的承租人。1990年,外公去世,将外公户口注销后,户口中有我的大舅舅、小舅舅及我三人。1991年小舅舅结婚,将户口迁出。1998年我的妹妹,因国家运动员退役,将户口落户,同时我和妹妹将1991年至1998年该房全额所欠房租一次付清(妹妹实际上没有在此居住过)。今年9月,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自我外公去世后,一直没有办理更改承租人的相关手续,通知我们前去办理。大舅舅提出申请,要求将承租人更改为他,由于我和妹妹都不同意,因此前往物业公司进行协调。我认为,大舅舅在居住期间,从未履行作为居住人应履行的最起码的交纳房租的义务,而且嗜赌如命,虽然曾因工伤(无工商鉴定)长期修养在家,又在前年擅自买断工龄,所得全部款项,全部赌博输光。今年八月因在家开设赌场、熬夜,结果中风入院,目前轻度偏瘫。物业管理公司,不顾我及妹妹的反对,强行制定我的舅舅为房屋承租人,并出具书面通知。我和妹妹没有在15天内进行申述。日前,物业管理公司以我和妹妹系同住人为由几次三番,向我们讨要1998年-2005年所欠房租,要求我们承担2/3的房租。我们认为既然物业管理公司已经指定大舅舅为承租人,应直接向其收取房租。

医疗纠纷
2005-11-07 15: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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