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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初,我父亲通过人介绍,在南汇区买了当地人的私房一套。因为当时知道点,农民土地好像不能自私买卖,法律不承认。所以当时不光签署了房屋转让合同,还去浦东公证处,公正了一下,写了公证书,大致就是说,以后遇到房屋动迁之类的时候,所有利益都规我方,与原来主人没有关系。

证券投资
2005-11-03 18: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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