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伙企业的经理吴某以该企业的名义向邮某借款2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本付息,并在借据上加盖了该企业公章。一年后,郦某拿着到期的借据找到该企业,要求偿还所借款项及约定的利息。共计28万元,不料遭到该企业所有合伙人的拒绝。他们拿出本企业规定的“经理职责”,证明吴某根本没有代表企业向外举债的权力,并说明吴某借款纯属越权行为,应该由他个人负责。(1)吴某的借款行为对该企业是否有效?(2)该合伙企业是否该偿还这笔借款的本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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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视吴某是否为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如否,不应承担,如是,一般而言,亦应综合借款背景、钱款去向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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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当时有没有雨签借条或者协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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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是在做题还是真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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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建议收集证据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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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什么地方向邮某借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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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具体详聊一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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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材料发给我看看,
根据合同具体约定处理,具体可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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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来说单位时需要对外承担债务的,后续可追偿,情况比较复杂,建议电话联系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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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首先要看这笔款是不是归企业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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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