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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伙企业的经理吴某以该企业的名义向邮某借款2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本付息,并在借据上加盖了该企业公章。一年后,郦某拿着到期的借据找到该企业,要求偿还所借款项及约定的利息。共计28万元,不料遭到该企业所有合伙人的拒绝。他们拿出本企业规定的“经理职责”,证明吴某根本没有代表企业向外举债的权力,并说明吴某借款纯属越权行为,应该由他个人负责。(1)吴某的借款行为对该企业是否有效?(2)该合伙企业是否该偿还这笔借款的本息,为什么?

公司企业
2021-12-22 15: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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