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你好,我是一新建小区的业主,开发商因种种原因推迟交房,原本6月28日交房,几次推迟,直到9月24日才交房,可是交房以后才发现小区根本不具备交房条件,还有一半的业主没有接受房屋,之后我们就请了律师跟开发商谈判,在律师辛苦努力下,10月30号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并有签备忘录。简要内容如下:1、延迟交房违约金计算期限自2005年6月29日起计算至2005年10月30日。(可是我们这些已经交过房的业主只是计算到9月24日)。2、计算标准为万分之四。(我们交房是按万分之2.1计算的)。3、煤气管道建设费、有限电视管道建设费、楼宇防盗门费用都取消收费(我们交房的时候全都收取了费用)。在备忘录的最后手写了注明,内容为:此备忘录的内容在以下条件和期限对我方产生法律效力:1.截至2005年10月30日没有接受房屋的业主;2.2005年10月30日签已书面委托×××律师办理此事且未接受房屋的业主。合同上写的是违约90天之内的按日向业主付总房款的万分之2.1,违约超过90天,按日向业主支付总房款的万分之四。那像我这样9月24日已经接受房屋,可是也委托那位律师办理此事的业主得不到以上的违约赔偿了么?我们请的那位律师说事情很难办,可能我们会得不到以上的违约赔偿,

涉外纠纷
2006-02-10 23:34: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不完全履行合同是违约吗
1995
业主应当提前多少天通知物业服务人解除合同
民法典 3899
业主应当提前多少天通知物业服务人解除合同
业主不满意物业服务质量是否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 1639
业主不满意物业服务质量是否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需要提前多少天通知业主
民法典 6272
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需要提前多少天通知业主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