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丢失,一个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补领,补领时根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需提交相关材料如下:
1、内地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
离婚登记档案、《申请补领婚姻证登记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2、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1)通行证或者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本人离婚登记档案;
(4)《申请补领婚姻证登记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3、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1)通行证或者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本人离婚登记档案;
(4)《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4、台湾居民应当提交:
(1)台湾居民通行证或者旅行证件;
(2)本人身份证;
(3)本人离婚登记档案;
(4)《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5、出国人员、华侨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本人离婚登记档案;
(3)《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6、当事人各提交二张二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