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04年8月4日,被告人黄金润驾驶被告人冯德亮的粤J55542号两轮摩托车,从江门往鹤山方向行驶,当日08时15分,行至江鹤线杜阮圩镇富华路口时,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原告人向勇飞驾驶的粤R53210号两轮摩托车,造成原告人向勇飞人员受伤及原告人向勇飞的车辆损坏(见第二十一页)。被告人黄金润驾车超车时,没有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原告人向勇飞的车)的左侧超越,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中的有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见第二十一页)。原告人向勇飞在事故中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