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10月9日从北京通过租赁的形式购买了一台充电设备和一批电池,押金价值13000元,用于电池出租业务,根据合同,我可以在半年,一年或者两年的时间内视经营情况退回设备和电池,对方收取相应的折旧费。双方签定的合同签字盖章后,是通过传真到对方手中的,对方答应合同原件,随设备一同运过来,但我收到了设备,对方却一直没有把合同原件寄过来,设备在试用后出现问题,达不到要求,对方同意维修或调换,但我认为对方设备质量不可靠,并延误了我的时间,我不想再使用,想退回设备和电池并愿意根据合同支付半年的折旧费。(我人在杭州,设备从北京托运过来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