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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 [[i] 本帖最后由 chasesun 于 2007-7-29 01:30 AM 编辑 [/i]]

刑事行政
2007-06-18 15:00:2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只要打字的内容可以体现出假证的信息,很难以不知情来辩解,仍可被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的。
    根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这个人属于从犯甚至胁从犯,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您所讲的派出所的行为,扣押、罚没财产应该出具扣押清单和收据。对拒不出具的,可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部门反馈。
  • 只要事先不知道是做假证的,不应受罚。
  • 当然,如果情节较轻,达不到刑事责任的程度,那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如果您所说的这件事是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的,那么公安机关应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理。

    而如果是按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则最终的裁判由法院作出。
  • 是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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