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4日下午,我到中庆监理公司应聘总监理工程师职位,并已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向对方支付五千元的赔偿金;每周休息一天,除法定假日如元旦五一节等加班可得到加班工资外,平时加班费用已含在所签合同工资内等”;当我问到试用期三个月为何没写进合同内时,总经理说“试用期只是涉及到增不增加工资的事,到时根据你的工作能力再定,没有必要写进去”。可是到达工作地点后,我发现有一些公司的规定和做法并不理想,例如:被告知“公司包住宿,但却自己要交纳水电费”;第二天被告知“只能给予我总监代表职位,不在施工现场设通讯设备,也不给总监代表报报销办公用通讯费等”。因此,我觉得这家公司不是我较为理想的工作单位,我于2005年10月27日到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意负担公司为我已付的费用,公司出于想留用我的态度,要求我再想一想,我和爱人通话后,觉得在杭州各项开支都比较大,所以就决定离开这家公司,但总经理一定要坚持五千元的违约金,当我要求减免一部分时,他说要同股东们商量一下,可到现在还没有答复。1、请问我有权要求减免一部分违约金吗?2、在我不能补齐从2002年12月起到今天的养老保险等三金时,杭州这里是不是可以从我签过这个合同后交纳保险呢?3、我不想用“怠工、不做为”等手段,来等着公司开除我,为有没有更好的方法离开这家公司呢?当然我也不想全部负担违约金,如果公司要我交一千元的违约金,我是会同意的,我也理解总经理是想留用我本人,我该怎么办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