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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8月15日提起离婚诉讼,诉状上写“不存在财产分割”,诉讼请求离婚,而实际上我们有一套按揭房产(房产购买时价值18万,现仅有1万多元按揭贷款没还完),(房产证及购房合同都在他手中)有购买的家俱和电器(法票在他手中),有借我父母的9万元债务(丈夫亲笔书写的借条,借据在我手中),我到房产局取得了房产证存根,购房合同的证据。房子是办理结婚登记(签购房合同时间和取得房产证时间均在结婚证上的登记时间之后)一年后,以丈夫名义购买的,按揭合同也是丈夫的名字,我们取得房产证,房产证上所有权是丈夫一人的名字,盖有抵押给银行的章。(我们已分居)在5月份的时候,我去家中拿衣服,发现对方已换门锁,并不让我进家,我打了110,民警协调我才得以进入,拿完衣服后离开。我答辩同意离婚,要求分割房产和债务,我要求房产判给我,并对丈夫隐瞒财产的行为进行惩罚。我曾因宫外孕手术导致身体受到损害。丈夫在庭审中,面对我提交的房产局出具的房产证存根及购房合同,仍拒不承认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说是他和他父亲的财产。他也没有提出评估房屋的申请。双方都不愿法庭进行调解。一审已判决:房产所有权归我,所有债务我还(借我父亲的9万元+欠银行按揭1.6万元),对丈夫隐瞒财产的行为进行了惩罚,又加上我身体受到损害,我再补偿丈夫1.5万元。我提出有家俱和电器,因无证据,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丈夫不服又提出了上诉,上诉的理由有几个:1、说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说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中的二十一条规定,房子是属尚未取得完全完全所有权的房子,贷款没有还完,银行还有抵押权,法院不宜判决所有权的归属。法院把房子判给我,是违法判决。3、说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中的二十条规定,对一方主张所有权的房子,应进行评估,法院没有评估直接把原价给我是违法行为。4、说他并没有隐藏房产,房子作为不动产无法被隐藏,况且我手中有房产证存根和购房合同,法院认定他隐藏财产是违法认定。

刑事行政
2005-11-02 12:15:4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抱歉,近来工作忙没有及时回复。我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处理适当。该房是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虽然办理了抵押手续但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取得,房产局的产权证已经进行了界定。贷款没有还完,并不影响产权的性质,当然如果你们拖欠还款,银行有权处理房产而实现债权,但同本案没有关系。你丈夫起诉时声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又主张该房系“是他和他父亲的财产”属于典型的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其上诉的1、2、4观点是不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该房屋如果交付时间超过1年并装修过,一审没有进行协商作价或评估作价直接按购买价处理欠托,但这一点并足以不影响一审判决的正确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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