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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8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该贸易公司供给房地产开发公司2000吨钢材,每吨价格为2800元,分5次供货,每次供货400吨,第一次货时间为4月1日,以后每月1日为供货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0日,货到10日内付款。如逾期供货,或逾期支付货款,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部分款项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国家当年规定的违约金即每日5‰执行。 前4次供货,双方都依约履行。在第5次供货时,市场钢材价格上涨,为每吨3000元。贸易公司提出第5批货按照每吨3000元计算,对方不同意,几经商榷,贸易公司才于12月10日供应了最后一批钢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2月18日付给贸易公司最后一批钢材款104558元,并同时通知对方,其余74420元用于充抵贸易公司逾期交货(共计逾期122天)的违约金。贸易公司不同意,认为最后一批钢材已无利可图,应按照货款全部付清。于是提起诉讼。.本案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有权将货款与违约金充抵?为什么? 3.法院对本案应作如何处理?

合同纠纷
2021-11-30 15: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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