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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5年1月19日入职北京在上海的分公司,并与之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现在2005年10月24日我离开公司,但是公司要求我交如合同上所要求的2个月的工资的违约金。但是我认为在职期间,我没有要求公司给我办理户口,没有接受特别的培训。我只要按照合同要求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就可以了。没有必要交违约金。虽然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这个条例,但是我觉得这是不合理的。

证券投资
2005-10-27 11: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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