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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环宇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双方约定以环宇公司所购置的一块位于市中心的其享有使用权的地皮以 及今后在该地之上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该抵押合同订立后,双方在有关部门作了登记。以后原告在仔细了解了该地皮的价值及投资情况 以后,仍不放心,遂要求环宇公司还必须找第三人作担保。环宇公司便商请该市信托投资公司作保,投资公司同意作保。 2021年1月15日,环宇公司与原告在签订了借款合同以后,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张某代表公司在保证人一栏中写下了“愿与环宇负连带责任”, 并签字盖章。 0环宇公司在获得借款以后,因将资金挪作他用,导致在规定的还款期(2022年1月15日)到来后,不能还款。原告发现环宇| 公司以其地皮设置了另一个抵押权(未登记),为避免抵押权实现的麻烦,遂直接请求投资公司偿还环宇公司的欠款并支付迟延利息。 问: 1、H市建行提出的诉讼请求能够的到法院支持吗?为什么? 2、H市投资公司可以行使抗辩权吗?为什么?

公司企业
2021-11-24 21: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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