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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能力判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标准

劳动纠纷
2021-11-22 15:33:4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4.1.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1.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7、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8、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9、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 您好,看您受伤的情况以及伤残等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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