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ayu】 案件发生地点:山东东营 发布日期:2005-10-24 15:15:00 点击次数:2 我厂职工刘某,于1999年7月份在因患肝病住院,住院期间因存在心理障碍,自己离院出走。出走后,单位曾联系其父母进行寻找,其父于99年8月初也向派出所报了案。2001年元月份以前,我厂仍为其发放了工资,并于2001年6月26日于(省报)刊登了寻人启事,但无消息,厂也没有作出减员处理。 为了结此事,我厂联系其亲人,促其办理了宣告死亡事宜。2004年8月25日《人民法院报》发出了寻找刘某的公告,2004年12月十八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书附后),宣告刘某死亡。截至今日,刘某仍然没有出现。 鉴于法院已经宣告其死亡,我厂打算作出减员处理,抚恤费用等按非因工死亡办理。但是其父却咬定刘某是因精神不正常,且医疗期未满出走,提出由厂方补足2001年初至宣告生效期间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