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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实业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筑工程总公司 1.基本案情 1994年6月15日,某实业公司与某建筑总公司第一工程处(以下简称第一工程处)签订了工程协议书,约定由第一工程处承建某大厦工程。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于1994年7月30日开始施工,1994年12月末因故停止施工。1995年4月21日实业公司、 第一工程处、某建筑集团第四工程公司签订“某大厦工程交接协议书”(以下简称“交接协议书”),约定第一工程处将承建的某大厦工程移交给某建筑集团第四工程公司施工。工程移交时间为1995年4月22日,此后即由某建筑集团第四工程公司负责对该大厦的施工和工程管理工作。第一工程处除参与善后工作处理之外不再参与该项工程的任何工作。协议书确定了工程交接部位、移交时间及工程结算时间,同时还约定于1995年9月末由实业公司全部结清工程款。至1995年8月止,实业公司共给付工程款(包括材料折款)5160796元。1995年8月15日,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以要求实业公司依据交接协议书支付所欠工程款为由向法院起诉。 经一审法院委托某建设工程预算审查处决算审定,该工程由某建筑工程总公司施工部分造价为9943642元,实业公司尚欠某建筑工程总公司工程款4782846元。实业公司认可4782846元欠款。 另查明,某建筑工程总公司资质等级为一级。第一工程处隶属于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以 第一工程处名义所签的工程协议书和交接协议书均系某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所签。某建筑工程总公司认可上述两个协议。

建筑工程
2021-11-26 11: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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