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女儿和伙伴一起在小区的健身器材(休闲椅)玩,她推动那摇椅,左右摆动,后来让摇椅撞了一下,摔跤成股骨颈骨折。当时那个摇椅没有限制摆动幅度的装置,(以前在摇椅底座下有两根铁链拴着,限制高度,后来损坏了,没人修)。现在我女儿造成股骨头坏死,腿也断了3厘米,法医鉴定四级残废和五级残废,更让人伤心的是由于两腿不等长,经常行走使脊柱也弯曲了,医药费也用去了十几万,医生说,今后还要手术。为此,我们和器材所有人--镇政府几经协商不成,我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药费14万,残疾赔偿金和精神费及护理费等共计56万,法院计算后认为41万。法庭上我们提出对方在器材旁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对方辩称小孩没有民事行为人(当时8岁)没有家长陪护,应该自己负责。认为自己玩造成伤害,和有无铁链限制没有多大关系。现在,法官要求调解,对方只愿意补偿10万(实在和我女儿受到的损失不符),且不承担责任,以后也了断。听说如果判决法官只能判对方10%,且已经是咨询了中院的。

其它综合
2005-10-23 23:12:2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