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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不慎丢失信用卡(工商行牡丹卡)被人恶意消费一万元,按目前银行的规定无须使用身份证凭签名便可持卡消费.但我在十年前申领该信用卡时,协议明确约定“持卡人使用牡丹卡购物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身份证件”。目前的情况是:商家称他是凭签名交易,签字相同相似就行;银行说商号要审核签名是否相符,责任当然应由商号负全责;而我认为是银行违反协议。 十年前的信用卡章程(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和本人情况说明如下:(一) 章程第八条:“持卡人使用牡丹卡购物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身份证件”。十多年来我一直按照该规定来使用信用卡,并签单消费无数(每月大概有二三宗),多则几千元,少则几十元,我的每一笔消费单上都填上身份证号,我也一直将身份证与信用卡分开存放,以防不测。如果早知道银行的现行规定,只凭签字便可消费,我也早就不会使用风险如此之大的信用卡了。(二) 章程第十二条:“遗失牡丹卡的,应立即……挂失,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挂失起至次日二十四时(含)内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负责”。(三) 与《章程》同一页的《领用牡丹卡协议 》第十七条规定:“牡丹卡章程一经修改、公布,不论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牡丹卡章程即为有效,对其保证人具有约束力”在我与银行交涉过程中,银行给我传真了一份《告客户书》(2002年5月),称早已改变章程(我确实一直没有收到)。该“敬告客户”中有一条叫:简化用卡手续,(即是说明消费时不用身份证了。我认为该十七条规定是严重侵害我权益的霸王条款。不过,上面《告客户书》中对“简化用卡手续”条款的详细解析是:“。。。。持卡消费,一般情况下不用出示身份证件(3000元以上金银、珠宝、手机及笔记本电脑等除外)。恶意消费我信用卡者是用于购买数码相机,已超过3000元。 请问:1。我应该是起诉银行?或是商号?还是两者同时? (商家是个体档口,比较难告和厉行,为图方便,所以我不太想告他)2.我有责任吗,如果我有责任能占几成?

保险纠纷
2005-10-20 20: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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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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