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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我行因岗位资格考试不合格办理离行人员手续一批,当时我作为下属一级支行办公室人事劳资岗经办员,根据总行统一离行政策,为47位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了离行手续。并请每位离行人员签收了《离行人员签收单》。《签收单》上内容包括七项:本人已收到:1.离行一次性补助**元。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3.《住房公积金缴款证明》**元;4.养老保险帐号及存折**元;5.子女教育补助;6.本人及子女医疗帐户**元;7.其他补助**元。其中第3项《住房公积金缴款证明》因公积金管理处规定离行人员一年后才可支取,故我行发放该《证明》给离行人员只是证明该员工虽已离行但公积金仍在我行,按规定一年后支取。按总行当时要求我将离行人员签收资料装订成册,并复印一份交总行存档。该工作应该告一段落,但有的离行人员不依,到总行闹事要求总行尽快退公积金,于是总行与离行人员进行多次协调,2001年3月15总行通知我行离行人员中有25人可集中支取公积金并将25人公积金共计13多万元通过清算划到我行,要求我行直接退现金给这25位离行人员。我当时收到总行这笔钱后,将该笔钱全额取出,并按照总行25人的名单及金额,一个个通过他们来领取,虽然总行未提出要有签收记录,但作为我的工作常规发放这笔钱肯定会让他们签收,不会说拿一个拿走就算了,如有人未通知到或未领我一定会请示总行处理这笔钱。但这项工作作为与2000年事隔半年之久的另一阶段性工作签收单是不是装订保管了现在就不记得了,但肯定要求过签收。 2002年我由该行办公室调到结算部,2003年我又由该一级支行调往另一支行工作,手上工作都已移交。如今已是2005年底了,其中25位领取公积金的离行人员中有一个人称其看到老婆退休的公积金资料,想起自己至今未领到公积金,而且只知道过一年才可领取就一直未在意至今好象未领,而且说他当时收到离行赔偿金时根本不知道当中未包括公积金,更是连他签收过《公积金缴款证明》都不记得了。于是到总行行要钱,总行只有找到我。但事隔这久,我岗位、工作环境都发生变化。只能肯定我当时绝对让他们签过收,且全部发放完毕,我查找过当时的挂帐也没发现有任何人未领钱而进行挂帐处理的记录,但签收单放哪了我实在找不到了。现在该同志就因我拿不出签收单硬是闹,坚持说他没领。

其它综合
2005-10-20 21:01: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