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   有一事咨询.我在西安一橱柜店做设计一年多,于今年3月10日辞职,后于5月6日在与此橱柜店有合作的一深圳厂家发门板一批(价值1403元),发货前我已口头告之我已不在橱柜店干,且这批货是给我一亲友订,深圳在货物清单上(传真件)注明自家用及客户名字.在确认可以订做后,我与5月8日按照要求将款打入他们银行帐户.5月25日左右厂家告知我由于他们将提货单上的提货人写成橱柜店老板的名字,货已被他提走,让我索要.后我与橱柜店老板多次交涉,他拒不交货,理由是此厂家是他开挖的我不能私下发货,且收货人是他的名字,但据我所知他们合作并无代理合同或约束性条款.后我又与深圳交涉,深圳却以我不在橱柜店干并未给他们书面通知为由对此事不与理睬,无奈亲友着急安装,我只能自己垫款在其他厂另做一套.我不知道用法律途径能否要回货物或款项?是否一定要在深圳打官司?我本人不去委托当地律师可否?费用如何?谢谢!

其它综合
2007-06-13 07:39: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