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致人损伤,幼儿园没有尽到监管义务的,行为人的父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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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是因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案件,包括因赔偿义务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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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朋友在幼儿园致人损伤,如幼儿园未尽到监管义务,幼儿园与小朋友父母均需承担损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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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以要求伤害你孩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伤害了别人,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在幼儿园存在过错的责任下,即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情况下,该幼儿园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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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