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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提供著作权作品样本我们核实到,贵方作品为产品或产品的一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美术作品”的定义,“美术作品”为“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我们核实到您所提供的材料所显示的登记内容为一款产品(或产品的一部分),我们无法确认该产品(或产品的一部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美术作品的相关定义,故请进一步补充提供证据,如法院判决及行政裁定等材料。

知识产权
2021-11-08 15: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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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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