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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亲属X(属地A)和他的一个朋友(Y),在2001年的时候协助他人(属地B)办理小孩定向上学指标并收取了金额共约16万元,但因故没有成功。后他人在A/B地分别提出诈骗的诉讼,A地不予受理,B地将X逮捕(Y未被处理),并关押很长时间(超过一个月)。此期间Y退回10万元,X 退回其他大部分余款,X家属应要求缴纳了保证金将x保外候审,B地民警写了一张纸条,“同意X回原单位工作”。X从03年后一直在上海工作,上周五(2005年)突然X被宁波市公安局带走,说是2004年8月该案已由B地转A地,A地将X按诈骗案批逮被通缉。目前被临时关押在宁波看守所,等待A地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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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8 19:53:3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案件没有结案,尚在追诉时效,再次由A地逮捕并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如果经济条件许可,可以在上海和宁波同时各请一个律师。
    如果情况往坏的方面发展,可能会处3-10年有期徒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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