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1年购买的商品房位于新潮二楼,有三个窗户.由于当时内部装修原因,从里面封死了,外面由新潮统一规划制作了一个窗户大小的牌匾.但是2003年,新潮同志我说外墙广告不属于个人业户所有,因此窗户上做的广告要收钱,由于我的商品房手续齐全,不属于租赁新潮的房子,对新潮的要求没有同意.新潮市场以同意管理的名义,在没有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摘除了广告牌,并且对广告牌进行了不可逆的损坏.当时迫于形势并没有和新潮翻脸,毕竟人在屋檐下. 但是2005年10月,新潮市场竟然在没有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我购买的商品房窗户的位置出租给了我隔壁的业户.我对此向新潮进行交涉.我认为新潮无权以外墙广告的名义擅自将我的外墙窗户位置出租给其他人,如果需要使用,至少应该事先告之我,在我同意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新潮则认为.我虽然是业主,但是在签购房合同的时候,我的公摊面积要比正常购买商品房所出的公摊面积要少,正常公摊面积是1.5,而我的公摊面积是1.3,可是在我购买商品房的时候,新潮刚刚启动,当时给大部分的也户这样的优惠政策以吸引资金,新潮也并没有提到说1.5公摊的有外墙广告,1.3的没有外墙广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