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中山的,我跟我先生结婚五年,现巳有一个三岁的小男孩,先生从2002年到现在一直在深圳,东莞上班,现发现他在外面有外遇有一年多, 所以我提出协议离婚,要求他签离婚协议书,但他坚决不肯.也不承认他有外遇,我虽然没有真凭实据,但跟他住一起的人有告诉过我他们的事,我也从他的手机信息中知道了他们的关系.我觉得我巳经没办法再跟他生活在一起了,决意离婚.但他决意不肯.所以我想通过法院来解决这个事情.现我想咨询离婚方面的事情,希望您能百忙之中抽出一点时间,帮忙一下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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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7 15:46:5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如果你们感情确已破裂,或分居两年以上,或您有证据证明他有外遇,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房子是你婚前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不应分割;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当然,在实践中,一般是倾向于给女方的;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你们感情确已破裂,即使他不同意,也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如他不服一审判决,还可以上诉一次; 诉讼应提供材料如下①婚姻关系证明;②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③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④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⑤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⑥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⑦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⑧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另外,还要起草起诉状,如委托律师办理,要出具委托书;律师费按您离婚诉讼涉及财产金额大小按比例收取,广东省有具体标准,届时可与律师协商。意见供参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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