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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甲方:江某 乙方:李某事由:2005年6月16日甲方在乙方木工场做工时,不慎机轧左手,左手手指致伤,送市第二医院,左手食指未节半节截屈,所需医疗费用全部由乙方支付,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 乙方一次性补偿甲方误工费,致残费等到一切费用计人民币贰仟元。2. 甲方自愿放弃致残鉴定。3.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不得反悔,一概无涉。本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日期: 日期:请问签过此协议的话,如果甲方想反悔的话,是不是此协议无效呢。

医疗纠纷
2005-11-06 19:38:3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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