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应届毕业生到所后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有一份协议,期限是五年。培训出国之前没有任何人找我谈任何约定,回来后也没签任何合同。这次提出辞职后,单位找出了一个管理文件“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其中有对出国培训的规定,规定如下:2.2.2. 在国内接受三个月及其以上脱产培训人员、在电厂接受六个月及其以上现场培训人员(含培训为主的借聘人员)、送国外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人员(含国际合作和技术引进项目),在服务期尚未满前要求调出并经批准者,须向所缴纳培训费和培训期间工资福利费用(在标准中简称“应纳费用”)及违约金。具体标准如下(签订合同的按合同执行):2.2.2.2. 国外培训人员应纳费用=((费用标准(元/天)×国外生活时间(天)+旅费)/5(应服务年限) )×剩余服务期年限违约金:2万元/培训一年2.2.3. 剩余服务期年限不足半年者,按半年计算;满半年,不足一年者,按一年计算;上面的那是单位的一个管理文件,2004年2月份出台的,但是单位很多事情都不是按文件执行的。我觉得我没有任何约定,应该就不存在违约的事。国外的费用是国外政府提供的,文件上也很明确那是生活费用,不属于培训费,所以第一项国外费用标准×国外生活时间(天)应该也就不存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