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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在9月17号签定合同卖给广东某公司六型号的集成电路,总金额62590元,并合同规定先由对方支付50%的货款,收到货后一周内没有异议,付全款。10月7号交货后三天内,对方公司提出经过目测和上机检测出其中两个型号为旧货。由于我公司没有技术支持、检测手段和对广东方以往合作的信任对这个结果不提出异议,答应退货。但广东方以我方糊弄他和延迟他的项目交货期为由,押了这两个“有质量问题的货”(金额3万多,但此时他们也只付了三万)。并提出要我们先寄第二批新货过去,再考虑退,我方不同意。后来,他们又提出先寄回其中一个货,让我们换货,我方同意。后来因为种种理由,我们收到他的一个货后没有为他换第二批货(我们为换货做过努力,但第二批货到手后,经过目测,还是有质量方面疑虑),干脆我们希望做退货处理。并希望他们把第二个货也退给我们,多出的余款一千多打回给他。可还是不同意,就这样僵持着。对方公司并说要法庭上解决

刑事案件
2005-10-14 16:48: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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