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生有二子(大儿子B,小儿子C)二女(H和D)。A先生早年丧偶。于1990年再婚其配偶为E。因A先生一直认为香火没有得以延续(大儿子B和小儿子C 的下一代都为女孩)。A先生于1991年过继一无血缘关系的同性男子F(当年20岁)为大儿子B的过继儿子,并立有文书字据。A先生因晚年生活寂寞,过继后的大孙子F一直与其生活直至2003年A先生过世。其间A先生的子女都有对其及其配偶E尽缮养的义务。现问因1992年时,由A先生主导买了一幢房产(当时总价一万,大儿子B出资四千,大女儿H出资二千,过继孙子F出资一千,其余款由A先生付清)。房子一直由A先生和配偶E和大孙子F和妻子居住。由大儿子B小儿子C大女儿H每月出缮养费交于过继孙子F。(小女儿生活困难没出)。2005年大孙子想将该房产独占,改建其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