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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先生有二子(大儿子B,小儿子C)二女(H和D)。A先生早年丧偶。于1990年再婚其配偶为E。因A先生一直认为香火没有得以延续(大儿子B和小儿子C 的下一代都为女孩)。A先生于1991年过继一无血缘关系的同性男子F(当年20岁)为大儿子B的过继儿子,并立有文书字据。A先生因晚年生活寂寞,过继后的大孙子F一直与其生活直至2003年A先生过世。其间A先生的子女都有对其及其配偶E尽缮养的义务。现问因1992年时,由A先生主导买了一幢房产(当时总价一万,大儿子B出资四千,大女儿H出资二千,过继孙子F出资一千,其余款由A先生付清)。房子一直由A先生和配偶E和大孙子F和妻子居住。由大儿子B小儿子C大女儿H每月出缮养费交于过继孙子F。(小女儿生活困难没出)。2005年大孙子想将该房产独占,改建其它。

证券投资
2005-10-13 20:45:3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如果A没有遗嘱的话,那么就应按法定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都是第一继承人,因此大儿子B和其余子女以及E对该房产都有继承权,而孙子F在儿子还在的情况是不能继承爷爷的遗产的,根据你介绍的情况分析,这房子应该也不全是A的遗产,具体要看你们的材料后,才好做具体分析,如果F履行了手续是B的养子的话,那么他是可以继承B的遗产的,如果B认为F没有尽赡养义务的话,他可以立遗嘱,不分给F财产。如果你还是觉得有什么不明白的话,你可以上我的婚姻律师网站,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网址是www.hunyinlaw.net 如果你还想要律师给你做具体分析和给你具体意见的话,你可以来我所办公室当面咨询,地址是中级法院对面(银湖小区)5楼,湘北律师事务所,电话是135173055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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