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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婆与前夫1930年育有一子,因为外婆为童养媳,不堪重负, 生完孩子就离开夫家,后嫁我外公。但婚后一直未能生育, 故领养了我母亲。 外公有祖传房屋若干,与外婆结婚后未进行任何的修葺。外公过世后,外婆和我及我的父母一起居住。 80年代, 外婆立下遗嘱将房子和房子内的所有财产都留给我母亲继承。该遗嘱为公正遗嘱。 95年按国家要求老房拆迁,购置房屋1套面积70平方。 产权证上只写了我外婆一个人的名字, 我属于同住人。 一年后我上大学户口迁至学校。 该房屋属于产权互换房, 有公证书。 其中50平米从老房子来, 我和外婆各24平方按市价1/3 计算, 2平方是平价,剩余20平方按商品价。2000年外婆过世,其伤葬费都由我父母承担。 从外婆改嫁到过世, 其子未来看望或赡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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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1 17: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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