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因常州市照排中心是校办企业,按上级要求必须在2000年改制,所以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协商,在劳动合同未满的前提下,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原照排中心的全体人马又以股份制的形式重新组建了一个今日印务有限公司。按照合同法规定,单位与个人签定的劳动合同期未满,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给予补偿安置金,由于当时常州市照排中心已没有资金,只能以实物(即生产原料)充抵职工的补偿安置金,加上新组建的今日印务有限公司,缺少资金就同意了。后来常州市照排中心又让每个职工签了一张补偿安置金的发放清单,意思就是原厂职工已领了自己应得的补偿安置金。现在我已向常州市今日印务有限公司辞职了,提出要拿回我的补偿安置金,但是公司不承认这一件事,我手上又没有证据,请问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涉外纠纷
2005-10-10 10:30: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