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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4日签的借款合同,有当天的银行取款流水清单,是现金交付,约定还款日期是2019年9月4日,谈这个民间借贷款是2017年9月3日谈好的,如果债务人在借条上写的借款日期是9月3日起,后来我说还是以9月4日起,因为是9月4日取的钱交给他的,最后他在借条上又把3号改成4号,对起诉有影响吧?只怪自己对他信任过度,当初应马上让他重新写才对,现在才知他的险恶用心。

合同纠纷
2021-10-16 18: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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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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